2018年第1期 P28-P41
作一者:费安玲,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E世博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大学讲座教授。
摘一要:在法典化国家的民法典体系化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债的体系是一个重要问题。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典体系中应当被完整地或较为完整地彰示出来的内容之一。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提示性”安排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碎片性”安排,表现出立法机关和学界对民法典体系设计的迷茫,即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与保守固有立法成例之间的矛盾。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坚持民法典应有的理性,即坚持源于罗马法的法典体系化思维,同时对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以债法总则为特征来彰示债的制度统一性。在民法典中设计债法总则,是20世纪以来编纂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在债法中是否给债法总则以一定的位置,其核心问题是立法体系的价值判断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理性;债;债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