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6期 P1-P16
作啊者:刘元元,西南政法大学国际e世博esball官网讲师,法学博士。
摘啊要: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逐渐步入正轨,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之一的协议管辖,依旧沿袭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受制于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发挥吸引当事人、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作用。为了调整协议管辖制度与国际商事法庭目标的偏差,我国应制定位阶更高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庭,并在协议管辖制度上有所突破与创新,包括明确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标准、认可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推定、扩大解释实际联系原则等。同时,积极扩大国际商事法庭间的国际司法合作,充分利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之地。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排他性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原则;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