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期P109-P121
作|者:冯莉,法学博士,东北财经大学e世博esball官网讲师。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私法合同领域的重要原则,亦适用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缔约双方当事人得以基于情势变更而变更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仅可以为相对人提供多元化的权利救济途径,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恣意行使。基于情势变更的变更解除权毕竟是“契约严守”的例外情形,加之情势变更的范围边界较为模糊,需要对行政协议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予以限定。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规定得较为粗疏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较为详尽地规范了涉及行政协议的诸多问题,但并没有提及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则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通常要求情势变更所造成的合同困境要达到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具体的情形通常包括物价暴涨或暴跌、法律政策调整、政府行为和无法预料的环境变化等。当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弹性较大,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与商业风险、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以及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情势变更;行政协议;公共利益;单方变更解除权